用人单位职业卫生责任

2019-04-26  来自: 泉州市安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344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1、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提供标准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3、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4、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5、源头控制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6、申报的义务: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7、职业防护设施“三同时”的义务:可行性论证阶段--做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前—做好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

8、提供防护用品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9、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10、做好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11、不转移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12、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书、劳动合同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13、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14、健康体检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5、疑似病人和事故报告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16、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7、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8、承担职业病诊断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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